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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2020年度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
申报时间: 2022-01-17 -2022-02-14 受理部门: 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一)对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2017—2018年在我区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和地面光伏电站的投资者。 2.补助标准:对2017—2018年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不予补助情形: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再进行奖励或补贴。 (二)2019—2020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给予补助。 1.补助范围:2019—2020年在我区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市文件最新规定,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1日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2020年12月1日后并网的发电项目不在本次电量补助范围内。 2.补助标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且项目在建设前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1)已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 1.1已享受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财政补助的项目。 1.2已享受《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未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7号)第八条规定期限申报的项目。 (4)拒绝接受审查的项目。
支持力度
2017—2018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2019—2020年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
申报材料
(一)本次申领采取“秒报、秒批、秒付”方式,无需在线填报或上传附件,无需纸质版提交。 (二)申请人若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需填《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并上传以下附件: 1.投资者为居民: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需由区供电部门出具,扫描原件上传; (2)《电量电费结算单》,经区供电部门盖章和投资者签名双方确定,扫描原件上传; (3)居民身份证,扫描原件上传; (4)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扫描原件上传(注意核对上传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是否与申报表上的账号、开户行一致)。 2.投资者为企业: (1)《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由区供电部门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3)《电量电费结算单》,经区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 (5)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原件上传(注意核对是否与申报表上的账号、开户行一致)。
项目来源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 http://www.chancheng.gov.cn/fsccfgj/gkmlpt/content/5/5140/post_5140668.html#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