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暂行办法》已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中共桂林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桂林市财政局
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5日
桂林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加快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为准。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并统筹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奖补。
第四条 奖补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先行投入研发经费开展研发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我市六城区和市属三大工业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三)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无科研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入库登记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平台是指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奖补分为总量奖补、增量奖补和配套奖补三类。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上述三类奖补。奖补标准如下:
(一)总量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无负增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2000万元的,降幅不超过5%),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按3%给予奖补。
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二)增量奖补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1.广西瞪羚企业、建设有国家级科研平台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6%给予奖补。
2.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有自治区级科研平台的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5%给予奖补。
3.其他企业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4%给予奖补。
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200万元。
因前一年度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造成无对比数据的企业,不享受增量奖补。
(三)配套奖补
上一年度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且单个项目获得经费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按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得到财政科技经费的5%给予配套奖补。
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为150万元。
第八条 若奖补总额超出当年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相应比例调减奖补标准。
第九条 部门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预算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计划,并按规定拨付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指导并组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信息公开等;负责相关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预算、绩效再评价等;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预算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提供申请企业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核实企业涉税基本信息情况。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组织全市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申报工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
第十条 企业职责:
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应如实申请,加强对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通知。
(二)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申报。
(三)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税务、工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奖补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奖补方案,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涉及的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支出。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县(市)财政可安排资金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本市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资金年度自2020至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