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2018年度全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抚办字【2018】26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年终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抚办字【2018】62号)文件要求,2018年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现将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除高新区、东临新区外的11个县(区)。
二、考核内容
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共120分(含加分项20分),主要考核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生态环境事件、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
三、考核方法
1.“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数据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并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具体评分细则和考核年限由有关部门出具,需明确分二类(重点开发区、生态功能区)进行差别化考核。
2.“年度评价结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提供考核结果。
3.“公众满意度”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提供考核结果。
4.“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提供考核结果。
5.“生态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分别负责提供相关情况,具体扣分情况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商市生态办确定。
6.“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提供考核结果(考核内容等省发改委下发通知)。
四、时间要求
请市直牵头负责考核任务的单位于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发改委生态文明办(市城市规划馆1339室)。市发改委从全面汇总各单位的考核情况,于上报市考核办。
市生态办联系人:张巍、联系电话:8268169,电子信箱:fzsstb@163.com。
附件: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任务
2018年12月12日
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
附件
抚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任务
目标类别 |
目标类分值 |
序号 |
子目标名称 |
子目标分值 |
数据来源 |
一、资源利用 |
29 |
1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4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2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3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
3 |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4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
4 |
能源消费总量 |
3 |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
||
5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4 |
市水利局 |
||
6 |
用水总量 |
3 |
市水利局 |
||
7 |
耕地保有量★ |
4 |
市国土局 |
||
8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4 |
市国土局 |
||
二、生态环境保护 |
38 |
9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3 |
市环保局 |
10 |
霾日数 |
2 |
市气象局 |
||
11 |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 |
3 |
市环保局 |
||
12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3 |
市环保局 |
||
13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
3 |
市环保局 |
||
14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环保局 |
||
15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环保局 |
||
16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环保局 |
||
17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 |
市环保局 |
||
18 |
森林覆盖率★ |
3 |
市林业局 |
||
19 |
森林蓄积量★ |
4 |
市林业局 |
||
20 |
湿地保护率 |
2 |
市林业局 |
||
二、生态环境保护 |
38 |
21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 |
2 |
市农业局 |
22 |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
2 |
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局 |
||
2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
2 |
市城管局 |
||
24 |
生态安葬率 |
1 |
市民政局 |
||
三、年度评价结果 |
20 |
25 |
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
20 |
市统计局 |
四、公众满意度 |
10 |
26 |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
10 |
市统计局 |
五、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 |
3 |
27 |
开展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工作情况 |
3 |
市发改委 |
六、生态环境事件 |
扣分项 ≤20分 |
28 |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
扣分项 |
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
七、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 |
加分项 ≤20分 |
29 |
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样板工程打造情况,开展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类示范试点的创建情况,承接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试点任务工作情况。 |
加分项 |
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注:1.标★的为《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根据各地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县(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县(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方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方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3.目标考核按照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各县(区)的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计算。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90分(不含)的为良好、60-75分(不含)的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