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2 关键字: 阅读次数:17

摘要:

  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8〕4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18〕366号,附件2),我委在通知要求的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收集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方向和遴选要素

  (一)示范项目重点引导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网络安全防护,包括实现资产管理、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入侵检测和防御、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数字签名、商用密码应用、数据保护等防护功能的平台或系统。

  2.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包括具备网络攻击监测发现、网络流量分析与监测、态势感知、威胁预警与情报共享等监测预警能力的平台或系统。

  3.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包括支撑攻击溯源、事件响应、取证分析、应急恢复、应急演练等应急处置需求的平台或系统。

  4.网络安全检测评估,包括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源代码分析、漏洞检测、渗透性测试、模拟仿真、安全培训等检测评估能力的平台或系统。

  5.新技术新应用安全,包括用于保障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下一代网络(5G和IPv6)、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的平台或系统。

  6.其他,应用效果突出、创新性显著、示范价值较高的网络安全项目。

  (二)对示范项目的遴选要素。

  示范项目遴选重点考虑:项目的实用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可推广性,考察项目是否具备实践基础并解决了应用单位实际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是否运用创新技术并持续改进,是否具备较高的成熟度和可复制性,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其提供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等。

  2.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中央企业所属下级单位、子公司可作为独立申报主体。

  3.对联合申报的限制:对于多个申报主体联合申报的项目,参与申报的主体数量不超过3个。各申报主体牵头或参与联合申报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二)申报项目。

  1.项目为支撑本单位自身网络安全工作或为用户提供安全服务的网络安全技术平台或系统,不接受脱离应用场景的网络安全软硬件产品。

  2.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综合性项目仅限网络安全相关部分),须已正式投入运营。

  3.已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试点示范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已申报但未入选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项目的不得在本批次再次申报。

  4.已获得或准备申报深圳市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重复申报该示范项目。

  三、申报方式

  (一)除以下三种情形以外,均可向我委申报。

  1.中央企业(含所属下级单位、子公司等)由集团公司组织申报,不在我委申报。

  2.应用于电信和互联网领域的项目向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申报,不在我委申报。

  3.部属单位项目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申报,不在我委申报。

  (二)申报方式: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报送至邮箱zhangw@szjmxxw.gov.cn,截止时间为12月23日18:00。同时,可根据附件1中提示在系统中同步填报。(注意:以截止日期前是否收到邮件为是否向我委申报的依据)。

  四、评选流程

  (一)我委组织专家以遴选要素为主要评分依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且专家评审得分前8名的项目,进行公示(入选项目的单位在12月31日12:00前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书一式三份),公示后按分数高低决定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颁发荣誉牌证,试点示范期为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张雯、张小苑,电话:88128331、88121613)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