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7 关键字: 阅读次数:16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18〕1号)要求,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将《关于推进中小...

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州市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合作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18〕1号)要求,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现将《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8年6月21日



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和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融资便利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助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促进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的5-10倍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合作金融机构选择及要求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报名公平参与合作金融机构的竞选,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竞选材料。

(四)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存放管理合作银行评分指标与评分方法》(见附件1),对拟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集体讨论、择优确定。

(五)各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原则上都应受理审核和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除贷款利率外,不得违反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的规定设定贷款附加条件,变相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

(六)合作金融机构须按所存入风险补偿金5-10倍的标准安排年新增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其中,支持小微企业(以监管部门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口径为准)贷款客户数年占比不低于80%。

(七)鼓励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向各地分支机构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并指导开展贷款发放和风险补偿工作。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与审批

   (八)各州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重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将辖区内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推荐给当地合作金融机构确定的分支机构,并告知入围企业,由借款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提交《云南省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具体可以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http://www.ynetc.gov.cn/)。

(九)合作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开展发现有符合风险补偿贷款条件且不在各州市、县(市、区)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牵头部门推荐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经审核后对同意纳入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名单及时向合作金融机构反馈。

(十)合作金融机构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应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贷企业说明原因。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3年(含)。

(十一)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企业名单报送至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后在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上月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送至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备案的,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十二)建立中小微企业线上融资服务平台。依托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线上融资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信息发布、工信、科技、商务、农业等部门初审推荐企业、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情况报送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十三)合作金融机构应以省级管理行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行为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第三方托管机构报送上一季度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须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投向、贷款种类、是否为首笔贷款等内容)。

(十四)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归集等后续管理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上一季度及累计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上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并向各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金融机构通报。

四、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十五)风险补偿金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托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第三方托管机构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池滚动使用。

(十六)第三方托管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托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资金,依据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将风险补偿金分别转入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的专户存放,并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存款管理协议。配合做好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的初审上报、风险补偿金支付、督促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呆账追偿等工作。

(十七)合作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享有并承担继续追偿的权利和义务,追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的本金,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和罚息,核销后应计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追索回的资金在扣除经确认的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后,按实际承担的比例分别归还合作金融机构本金及风险补偿金池。

合作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托管机构制定的追偿方案须向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报备。

五、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程序

(十八)申请补偿的贷款为自2018年3月1日起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优先补偿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十九)对符合补偿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原则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的50%进行补偿;对重点列入省级“3个100”转型升级重点工业项目、1000个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中小微企业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云南非公有制100强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条件的贷款本金由风险补偿金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未清偿部分的债权本金的70%。

(二十)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项目出现本金逾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无果的,按以下依据、程序申请补偿:

1.补偿依据: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2.补偿流程:由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汇总辖内不良贷款,于次月10日前统一向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具体可以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ynetc.gov.cn/下载);

(2)申请及审批贷款时的相关资料(以银行归档资料为准);

(3)贷款借款合同、借据、款项划转等放款证明材料;

(4)该笔贷款的分类情况;

(5)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6)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债权文书之一;

(7)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第三方托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补偿审核: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意见连同申请资料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

初审内容包括:(1)审查贷款逾期企业情况;(2)审查贷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投向、贷款种类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3)借款人出现违约后,合作金融机构是否按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追偿、主张债权;(4)是否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5)审查该金融机构存放的风险补偿金能否足额补偿;(6)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应审查事项。

4.补偿审批: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第三方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的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第三方托管机构按照补偿金额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5.补偿金拨付:被委托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划款指令,及时将补偿金划拨给合作金融机构,并按照季度、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托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十一)不给予补偿的情况:未按要求报送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贷款;申请风险补偿贷款备案前已为借新还旧类的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的贷款;已获得过补偿的实际控制人,后续再以其他主体申请同一类型贷款的;违反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风险补偿工作考核与奖惩

(二十二)合作金融机构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应确保在每季度初按计划落实到位,并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风险补偿金的5-10倍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以及对已核销呆账履行追偿责任的情况;第三方托管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与支付、督促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呆账追偿的情况,由省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二十三)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其风险补偿金存入额度。具体检查考核时限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如合作金融机构自签订合作协议且风险补偿金到位之日起连续3个月未开展贷款业务的,将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并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合作期满1年后,放大倍数低于要求的,停止新增贷款业务,待已发生贷款业务全部结清后,收回剩余资金,终止合作。

(二十四)风险补偿金托管期间,经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年度第三方托管机构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和考核。达到托管合同规定要求,每年按不超过托管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向其支付托管服务费用;未达到托管合同规定要求,督促托管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相应扣减托管服务费用。

(二十五)对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弄虚作假、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等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二十六)省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相关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及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及时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督促托管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关业务,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省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协同推进各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规范开展;省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农业厅、工商局、工商联结合各自职能,协同推进风险补偿工作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投资发展,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和云南银监局负责引导各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协同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开展;省公安厅、司法厅负责依法保护风险补偿贷款的债权,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配合追偿和处置风险补偿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省审计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十七)各州市及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宣传工作,深入调查摸清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并进行认定、初审的基础上,定期将当地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向属地合作金融机构推荐;按月逐级向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内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发放工作情况;及时反映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二十八)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各州市、县(市、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其协同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及风险补偿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全省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汇总,对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并适时制定相关补充措施,切实推动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规范有效开展。

 

附件:1.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存放管理合作银行评分指标与评分方法

2.云南省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申请审批表

3.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