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关键字: 阅读次数:19

摘要:
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现就做好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浙科发高〔2018〕4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现就做好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与备案

(一)有序推进。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牵头做好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报备工作的统筹安排,逐批认定,按时报备。原则上每年3月、6月、11月底前各报备一次,当年度最后一批报备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排序通报。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对照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的年度目标任务,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提高认定工作的时效性,我厅将对各地各节点认定报备的情况实时排序通报。

(三)规范审核要求。为提高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便于科技部门审核认定,申报企业需在线提交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佐证等电子版,在线填写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具体情况和取得成效,相关佐证材料也请一并上传,同时在线填报科技人员清单。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认定审核把关,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基于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开展技术创新以及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与企业核心产品(服务)的内在关联性等。

二、扶持与服务

(一)开展经常性服务。各级科技部门要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五帮一化”服务企业活动的重要对象,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和“放管服”为重点的改革要求,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作为,建立健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长效工作机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培育新动能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宣传和落实,集成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创新券服务和科技金融扶持等创新资源给予倾斜支持,帮助其尽快成长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真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增利。

(三)优化孵化体系建设。各级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所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核心载体作用,为在孵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提供专业化平台和全方位服务。还没有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已有的众创空间、孵化器要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有条件的地区要布局建设涵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和产业园的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要突出考核导向,将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效作为载体绩效评估和地方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统计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连续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我厅将适时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清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所辖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在线填报年度统计快报,并协助做好动态清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调研,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要及时汇总清理,分别于6月和11月底前报省科技厅。对名称变更、证书遗漏的企业要及时报请换(补)证。

(三)开展备案抽查。为督促提高认定质量,建立健全认定备案的全过程管理机制,2017年,我厅组织开展了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抽查工作,81家未通过备案,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无关联、仅以商标简单代替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未提供研发投入佐证等。2018年起,我厅将按照一定比例继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抽查工作,其中不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将作为针对性抽查对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确保量质并举。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与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抓紧抓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积极营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为推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贡献。

联系人:高新处包佳杨陈华

联系电话:0571-87054023、87054142

邮   箱:baojia@zjinfo.gov.cn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