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落实《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研究决定,拟对2016年获国家级认定、备案的我市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进行奖励性后补助,为做好后补助工作,现请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范围
对2016年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3家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进行奖励性后补助(名单详见附件1),对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进行奖励性后补助。
二、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对2016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人民币;对2016年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人民币。
(二)对2016年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自治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于2016年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5万元人民币给予孵化器孵化补助(企业注册地与孵化器注册地一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纳入统计,入孵时间需大于3个月,毕业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之前在该孵化器入驻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1.《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通过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评级证明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1.《桂林市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3);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通过国家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请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
1.《桂林市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见附件4);
2.相关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证明文件;
3.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器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协议;
5.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入孵企业或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已毕业、注册地址有变更的企业要求提供地址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报送时间
2017年11月2日前。
五、其他有关事宜
请申报单位准备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jjgxk@sina.com。
联系人:谢志国,电话:0773-2825452;地址:桂林市文明路2号桂林市科技局205室。
附件:1.《2016年通过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名单》;
2.《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
3.《桂林市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申请表》;
4.《桂林市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申请表》。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