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9 关键字: 阅读次数:14

摘要:

各县(市、区)科技局、浙南产业集聚区科技局、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

    现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于10月19日前完成系统网络初审上报。

    联系人:高新处 陈琦88962056,陈亦泛88222851。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9月2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现将2017年省级中心建设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其它要求

  (一)此次申报工作统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进行,所有流程都在网上进行,申报网址:http://www.zjsti.gov.cn。请各申报企业在网上注册登记后填写相关材料。

  (二)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最多跑一次”理念,切实减轻申报企业负担,本次申报工作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三)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的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统一提交设区市科技局(委)审核。

    三、截至时间

    请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及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审核工作,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拟建省级中心名单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到省科技厅条件处。

    联系人: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  郑  寅  电话:0571-87054006

                        金  鑫  电话:0571-87054141

    电子邮件:jinxin@zjinfo.gov.cn;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  涛  电话:0571-87054113。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