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关键字: 阅读次数:17

摘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科技合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我厅将开展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以技术、人才为导向,通过新设、兼并或收购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获得关键技术、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在浙江省进行转化并对八大万亿产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省内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企业,且该海外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二)设立的海外研发机构(中心)需符合浙江省产业政策,围绕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八大万亿产业”,拥有原主体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

   (三)并购类型中,被并购的海外研发机构在并购合同签订时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四)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的研发投入总金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应填写《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附件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至hongcm@zjinfo.gov.cn),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8月4日之前寄送至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科技大楼406,邮编310006,以寄出邮戳为准)。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其他要求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级科技相关项目,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厅务会议审议后,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相应资格审核责任。

    联系人: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洪晨鸣 

    电话:0571-87055837

    邮箱:hongcm@zjinfo.gov.cn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科技大楼406


    附件:浙江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中心)申报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