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02 关键字: 阅读次数:12

摘要:

各县(市、区)科技局,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经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赣州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由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流程,加强立项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由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指获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联合下达立项,主管部门为市科技局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由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XXXX年科技计划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拨款申请单》(以下简称“拨款申请单”),经市科技局分管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并报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加盖市科技局公章由局财务进行拨款。

(三)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分管口立项项目管理,发展计划科统筹负责。

1.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各业务科室对应下达项目的国家、省科技管理部门相应处室进行管理。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重点研发计划工业领域、火炬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由发展计划科负责;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领域、重点研发计划社发领域、星火计划项目由农村与社会发展科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负责;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领域、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由科技管理与法制科负责;专利技术实施转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3.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收齐拨款申请单,对照立项文件进行审查,拨款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市科技局财务,一份交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一份由项目管理业务科室留存。

(四)对立项文件下达一个月内不及时签订项目合同、未如期提交拨款申请单的项目承担单位发出书面督办函;对发督办函15日内仍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联合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给予立项支持。

(五)市科技局财务收到各科室提交的拨款申请单后,必须在一周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指定账号。

(六)市科技局财务及发展计划科在立项文件下三个月内,组织对由市科技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七)对未按照本规则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的相关科室及财务人员,将进行严肃问责。

(八)本规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负责解释。